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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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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3076206 成文日期 2022-08-10
文号 六盘水府办函〔2022〕42号 发布时间 2022-08-10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六盘水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六盘水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升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项目用地保障水平,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有关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统筹是指《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以及列入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存在补充耕地指标缺口,逐级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四条  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库,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主要统筹解决跨县级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缺口

第五条  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加大补充耕地项目支持力度,大力实施各类补充耕地项目积极生产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属地原则优先保障辖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存在指标缺口的可申请市级统筹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市级统筹条件,并具体负责市级统筹规模及指标划转工作。

第八条  级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不改变指标的权属县级补充耕地指标入库时划转20%纳入市级补充耕地统筹库

第九条  级统筹指标按照先申请先安排、先划转先使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原则上2年内使用完毕,若2年内未使用的,市级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第十条  市级统筹指标申请程序

(一)申请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申请人自然资源提出级统筹指标申请,其他开发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补充耕地指标缺口、申请级统筹规模、申请统筹资金筹措情况

(二)审核。市自然资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级统筹库情况提出级统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同意

(三)缴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统筹资金缴入承担级统筹任务县的县财政

(四)划转申请人缴清费用后,市自然资源局将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到申请人指定的指标库

第十一条  级统筹标准按照黔府办函202189行,即:旱地每亩不低于4万元,水田每亩不低于8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8万元。同时,可根据省级补充耕地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市级补充耕地统筹标准。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从补充耕地指标收益中足额安排新增耕地管护费用确保补充耕地指标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县级财政部门足额保障补充耕地项目勘测编制等费用。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不改变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市(特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补充耕地指标统筹收益优先安排用于实施补充耕地及后续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方面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所得统筹收益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执行国家、省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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