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依法治社,完善省供销社重大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贵州省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社章等有关规定,结合省供销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供销社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总社明确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
(三)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规划;
(四)重大投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区域性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社务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程序:
(一)公众参与;
(二)专家论证;
(三)风险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章 重大决策的启动和决议草案的形成
第四条 省社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依职责提出重大决策建议时,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六条 重大决策涉及相关处室(单位)职能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相关处室(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承办处室(单位)反馈。
第七条 省供销社启动决策程序,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处室(单位),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负责重大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
第八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依职责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建议方案。
第九条 相关处室(单位)对重大决策草案提出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省社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处室(单位)在报送决策草案时要说明情况。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省供销社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通过网站、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汇总、整理、分类,并形成是否予以采纳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布;不采纳的,适当说明。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或存在较大分歧的重大决策,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听证会的参会代表应该由普通公众、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组成。
直接参与拟定决策草案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听证会召开7日前,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验证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记录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事项的承办人员陈述意见、理由;
(四)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代表陈述意见、理由;
(五)听证人对陈述人就听证有关事项进行询问;
(六)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10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邀请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二十四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坚持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一致;
(二)重大决策的实施结果与目的是否一致;
(三)重大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重大决策可能产生的显性风险和潜在的风险;
(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实施对象的接受程度,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概率等;
(六)重大决策的中、长期利益及短期利益;
(七)重大决策失误时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及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省供销社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
(三)征求意见的综合情况材料,专业论证、风险评估报告;
(四)合法性审查所需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前,由省社合作指导处组织省社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十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一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省社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提交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三)专业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重大决策进行集体讨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报综合处统筹安排。综合处负责将议题资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集体讨论过程中重大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就重大决策相关情况作汇报,并回答参会人员提出的与决策相关的问题。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会议应当记录每位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并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主任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重大决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经集体讨论作出同意决定的,由理事会主任签发。经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草案不得实施。经集体讨论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理事会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提交集体讨论。
第三十六条 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及时通过省供销社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省供销社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处室(单位)。
第三十八条 后评估机构应当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向重大决策实施部门相关行业性组织和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并运用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重大决策实施信息。后评估机构在启动后评估机制过程中,认为继续实施重大决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及时提请省供销社党组会议审定中止执行,省供销社党组会议认为确有必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10日内日通知重大决策执行机构。
第三十九条 重大决策后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实施的成本与产生效益分析;
(三)产生的近期效果和可能的长远影响;
(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四)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 重大决策后评估一般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后评估期间不影响原决策的实施。后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中重大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后评估报告。重大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重大决策的总体评估,对决策效果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价;
(二)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对重大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重大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提请党组会研究审定。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应当及时作出对重大决策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决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风险评估机构、合法性审查机构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按规定完成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意见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省供销社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法依规追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与重大决策的机构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不及时决策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形的重大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