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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餐饮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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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餐饮行业企业、用户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抓好燃气末端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全市城镇燃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切实降低燃气安全风险,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我市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市城镇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事宜倡议如下

一、根据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和第九十九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请各餐饮行业企业、用户遵照执行,使用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二、各餐饮行业企业、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必须由供应燃气企业或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并出具相应安装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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